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7月17日
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七)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15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
(五)企业年产值2千万元以上,企业年专利产值占企业总产值40%以上;工业设计公司等服务性行业不作专利产值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审符合“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下文认定其为区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国家、省和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
(三)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专利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四)检查、督促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开展,对不能按要求开展示范工作或出现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可撤销其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对认定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授予“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区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区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和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区科技局报告;需要保留“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日发布的《台州市黄岩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黄科〔20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台州市黄岩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印发